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使用环保型防爆抛光机的罚款条例、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对于生产型抛光工厂不使用环保型防爆抛光机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工厂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
不使用环保型防爆抛光机的罚款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